近期,“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在津开庭审理宣判,引起无数世人关注,宣判的结果告诉世人:“有权就有责、有则必尽责、失职必追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捉”。这也是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给社会的警示。
曾几何时,社会上流行一个说法,“出事了,担责任的往往都是临时工”。言语之中是人们对国家法律追责制度的调侃。在以往的事故处理中,被追责的往往是一些“小人物”,即使追究到监管层面,也很难追到“一把手”头上。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宣判后,那种让临时工担责任的妄想将一去不返。
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安,国家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党和国家一再强调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全覆盖”制,推行企业“五落实五到位”。另外,安全生产事故无数的案例证明,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少不了玩忽职守或权钱交易,抓安全就是要抓关键环节、同时要抓关键环节上的关键人。关键环节上松动、掉链子,必然埋下不安全的隐患因素,出事故是早晚的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正是对安全生产链条上的关键责任人敲响警钟。
事实上,无论是党政领导、部门要员、抑或是中介服务的专家,那些手握审批权、验收权、评审权的“关键少数”,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举足轻重、不可小觑。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的出现,与日常监管缺失不无责任;与各个把关环节懈怠失守关联度极大;违规违法企业的存在,与职能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无关系。重大事故发生了,“一把手”岂能无责?理当绳之以法,方能体现法制公平。
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宣判的结果告诉我们,对各级监管部门,“有权就有责、有则必尽责”两者要对等起来。如果行使权力时春风得意,承担责任时躲躲闪闪,就无法真正做到尽职履责。既然处于安全生产责任链条之上,就无法游离于安全责任之外。在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中,涉案政府官员都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不管是处长还是局长,是副职还是“一把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贪污受贿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没有例外。
天津港爆炸事故系列案法律宣判再一次警示我们:“有权就有责、有责必尽责、失职必追究、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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