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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加快建设“优教成都”,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近日,成都市政府出台了《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成办发〔2019〕15号),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依据。
《办法》指出,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县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该评价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结果运用、整改落实。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在每年对各区(市)县政府开展评价的同时,对部分区(市)县进行实地督导检查,5年内实地督导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区(市)县。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区域内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督导办将根据评价内容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动态调整年度评价指标。
《办法》明确了评价程序。督导办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向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各区(市)县对照评价指标,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同时,督导办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部分评价内容进行监测评估,其结果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参考。根据自查自评、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价等情况,组织督导检查组,每年选定部分区(市)县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区(市)县按照实地督导检查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未接受实地督导检查的区(市)县要根据自查自评情况制定方案及时整改。督导办根据自查自评报告、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价、专项督导、实地检查、日常检查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
《办法》还指出,当年度县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予以降级认定:
(一)未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和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的;
(二)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标准的;
(三)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两年下降的;
(四)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
(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同时,《办法》明确提出,通过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当年没有出现降级情形的,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等级。
根据《办法》,评价结果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政府审定,向评价对象反馈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市级奖励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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