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的执行机关是什么_最高国家执行机关是指_我国最高的执行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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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不能将医院、医疗机构的义务强加给监狱。

2020年8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布的《河南省新郑监狱、史素芬国家赔偿决定书》,引起大量网友的关注与热议。

什么案件由最高法层面来决定赔偿?这次倒霉的又会是谁,一起来走近这起监狱内的死亡案件。

潘犯某军,1955年出,2018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年6月送往新郑监狱服刑。

潘犯入监前的体检情况是,潘犯自称高血压三年,80/160,心肌炎五年。入狱后的11天,7月7日7时许,同室犯人向监区值班警察报告,称该潘身体不适,警察随即将其用担架送到监狱医院救治。潘犯自述20分钟前突然胸闷,经医院方救治10分钟后潘犯身体情况得到缓解,医生根据心电图要其留院继续观察。20分钟后潘犯突然再次出现呼吸停止的症状,经抢救后医生临床诊断为心脏猝死。此间,监狱警察四次拨打电话呼叫当地医院救护车来监狱抢救,8时16分120救护车赶到监狱,8时25分救护车驶出监狱,8时32分转至新郑市人民医院,9时5分新郑市人民医院宣传该潘临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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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这起事件发生后,新郑监狱方依法作出了《罪犯死因鉴定书》,确认其属于正常死亡。当地检检驻监狱检察室也作出“经审查,未发现非正常死亡情况”的意见。潘犯家属要求新郑检察院进行尸检重新鉴定死亡原因,最后结论是:潘犯符合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翻译一下就是潘犯是生病死的。

潘犯家属依然还是不服,再次向新郑检检提出病因诱发的鉴定。最后鉴定结论是:情绪因素,如监所情绪紧张等,体力活动增加,如整理内务等,而新郑监狱出于人道主义 ,承担了潘犯5万元丧葬费。应该说,到目前为止,一切还显得风平浪静,监狱也不在乎这点钱,5万就5万吧,事儿处理完了大家都太平。

2019年元月,潘犯家人以潘犯在监狱服刑期间非正常死亡为由,向新郑监狱提出索赔要求,索要的赔偿金额为1121218元人民币,还不包括丧葬费37988元,精神损失费6万,误工费交通费2万元。

很明显前面已经做过两次鉴定,都已认定是正常死亡,估计监狱方认为此举纯属无赖,就没有理会这个要求。潘犯家属向河南省监狱局申请复议,也被监狱局驳回。并指出了潘犯家属的种种不正常的包括造谣在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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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河南省监狱局的态度,潘犯家属自然相当不满意,他们通过各种办法,终于掌握了一条对于他们可能会弄到钱的证据:事发之时,监狱正好停电!所以监狱的视频无法拍摄事发前后的视频。讲真,能弄到这个内情的,确实不容易。

虽然说停电的事与潘犯猝死并无任何因果关系,但潘犯家人还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坚持要新郑法院赔偿。

河南省高院受理了此案。过程就不细说了,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2019)豫委赔19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河南省监狱管理局(2019)豫狱赔复第2号复议决定;二、新郑监狱向史素芬、潘琦支付潘喜军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64922元;三、新郑监狱向史素芬、潘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驳回史素芬、潘琦的其他赔偿请求。

这里还有一个情况,河南省高院对赔偿请求人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不属于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赔偿请求人主张对潘喜军尸体进行处理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河南法法为何会作出支持部分赔偿的决定呢?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提供基本的罪犯医疗保障。新郑监狱在制作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时应当已知潘喜军患有较严重的高血压等疾病,新郑监狱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监狱曾经向潘喜军提供或及时通知家属提供基本的治疗相应疾病的药物,在潘喜军反映身体明显不适后亦未能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故新郑监狱的监管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对潘喜军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新郑监狱对本省高院的判决明显表示不服。要知道,作为监狱系统,遇到这种问题,即使监狱发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也都是能忍就忍,能让就让,破财消灾,息事宁人的指导思想。然而,这次包括新郑监狱以及河南省监狱局在自身并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坚持走法律程序,据理力争,这种法治精神值得点赞,然而,没有想到会是这样一个结局。罪犯本身就是正常死亡,凭什么要多赔十几万?并不是说监狱方面在乎这笔钱,而是感到明显的有失社会公平正义。于是,监狱方面就河南高院的判决,向最高法提出了申诉,要求撤回河南高院的判决。并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原文过于冗长,简短说一下):

1.新郑监狱管理规范,对于潘喜军的救治是及时的、恰当的,没有任何过错。

2.法院不具备判定病情是否严重的资质和能力,而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不能将医院、医疗机构的义务强加给监狱。

3.对于潘犯死因,新郑检检已作出鉴定,而法法却将责任部分归咎于监狱,实属不尊重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专业性。

4.既然河南高院前面认定监狱方面已积极履行应尽职责和救助义务,并不存在不积极救治以及延误治疗情形,却又认定新郑监狱的监管行为存在不当之处,新郑监狱对潘喜军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自相矛盾,出尔反尔。

5.河南高院适用法律错误。新郑监狱与潘喜军的死亡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但高院却错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导致处理结果错误。

然而,最后最高院赔偿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令叔可忍,婶不可忍:新郑监狱虽然在潘喜军发病后及时进行了抢救,但不足以因此而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本案整体情况考虑,原决定认定新郑监狱的监管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对潘喜军的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驳回河南省新郑监狱的申诉。

凭心而论,经过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发生在公安看守所、监狱、戒毒场所发生的一些“躲猫猫”“俯卧撑”、殴打、体罚致死等非正常死亡案件被各路媒体无限放大。而在近十年以来,随着法律监督、追责制度的完善,随着监狱监控设备的普及,罪犯非正常死亡事件已经极少发生。在脱逃率上,中国应该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监狱了。在自杀率上,监管系统也远低于社会各层面。通过本案,我们也看到了监狱系统还是有一些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的:一是给服刑犯服药记录的不够规范,二是硬件设施备份不到位,三是监地急救衔接机制有待完善。

平时总以为安安检检和法法之间经常闹着玩儿,笑到最后的总是法法,当没事人一样的总是检检,被玩哭了的总是安安。没曾想,司司的心里好像也同样有一种玩不起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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