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去世后,其子张甲声明放弃继承权,但条件是将其放弃继承的遗产份额给予大妹妹张乙,不准分给其弟弟张丙。张三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上述规定中的“放弃继承”是指放弃继承权。之前的文章分析过,继承权是包含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和以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放弃继承权是放弃已取得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自继承开始时就不再是继承人,视为从未参与过继承法律关系,说白了,继承开始时就不是继承人了。
如果允许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时附加条件,则因条件何时成就具有不确定性,使得继承法律关系也无法稳定,难以实现保护遗产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权益的目的。故附加条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既然附加条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则可以视为法律规定中的“没有表示”,其法律后果为“视为接受”继承。如果继承人将其遗产份额给予他人,本质上应当属于继承人对其继承遗产的所有权的处分。
本例中,张甲声明放弃继承权,但是附加了将其遗产份额给予张乙而不分给张丙的条件,故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其将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给张乙,属于其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处分。
提示
放弃继承有时限,
继承开始处理前,
附加条件弃无效,
理解真意看真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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