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教材_治安执法基本技能实训_治安执法资格证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公治安〔2023〕116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范公安机关特种行业审批服务、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等行为,根据《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公安厅

2023年7月7日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审批、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行为,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拍卖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金银首饰加工业、开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开办在铁路、民航等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内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日常治安管理中,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严禁借口管理需要,增加经营单位成本负担,依法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履行特种行业许可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营商环境工作举措,优化办事流程,提倡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一窗通办等工作模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做好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工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得在任何特种行业协会任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协会收取费用或接受协会的宴请、赠送的财物和有价证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第二章从业管理

第八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二)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开办旅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要求的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

(三)有必要的防盗等安全防范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有根据经营规模配备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旅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监控系统安装示意图;

(六)有验证登记、值班巡查、可疑情况报告等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配备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开办旅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除前款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授权经办人携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办理。

第十三条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和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有符合要求的公章刻制设备和公章刻制备案信息采集、上传设备;

(三)有必要的成品公章保管室(柜)、档案保管室(柜)等财物保管设施和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

(四)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承接、制作、备案、交付、销毁等内部管理制度和防盗等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公章刻制及配套设备和公章刻制备案信息采集、实时上传设备清单;

(七)有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授权经办人携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材料办理。

第十五条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承诺书,并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开办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改建、扩建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营地址变更所需手续与新开办等同。

第十七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申请登记表》;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四)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特种行业改建、扩建,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改建、扩建后的平面图。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照《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要求,规范建档、留存备查。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九条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特种行业承包经营负责人或者聘任的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治安员、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培训;

(三)对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予以配合;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相应的治安责任,制定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安机关实时传输治安信息;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如实登记从业人员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保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认真查验、如实登记、主动报备和及时更新从业人员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特种行业经营者进行从业人员的背景核查;对于法律禁止或人民法院判处禁业的人员,应当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特种行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业务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以及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报告可以通过情况反映、系统报备、匿名举报等多种渠道、方式。协助破获案件的特种行业及其从业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通道、电梯、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私自透露有关信息。

典当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两个月以上,前款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一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留存服务对象出具的单位证明材料,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名称、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业务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五条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验视下列物品,登记相关物品信息:

(一)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证明;

(三)旧机动车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等;

(四)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的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第二十六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访客提醒制度。对零时尚未离开旅馆的访客,服务人员应当提醒访客离开,或者按照规定对访客进行住宿登记。

旅馆业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应当建立印章刻制档案备查,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八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到公安机关留存身份证件、开锁工具的相关信息;

(二)承接开锁业务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等,确认委托人拥有被锁物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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