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 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推动强 制报告制度各项措施落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强制报告】本制度所称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 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报告主体】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公职人员, 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 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 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 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 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旅店、宾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报告情形】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 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以下情形,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或举报:
(一) 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 正常损伤的;
(二) 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 害、怀孕、流产的;
(三) 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 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 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 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 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 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 未成年人被采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行为强 迫婚嫁的;
(十)未满14周岁未成年女性早婚早育的;
(十一)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 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督导推动】监察、检察、教育、公安、民政、司 法、卫健、团委、妇联等部门或群团组织要根据自身职能,通 过宣传、培训、提供业务咨询指导等方式,大力推动各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单位对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 并对本系统及主管范围内强制报告制度日常落实情况进行指 导、督促、检查,推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
第六条【联席会议】省、市、县三级分别建立侵害未成年 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级联席会议由省检 察院分管领导负责召集,省监察委、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省妇 联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负责省级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县两级联席会议参照省级设置。
第七条【联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日 常工作的联络员,承担日常联络联系任务,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通报有关情况,强化信息共享,推动工作落实。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备案台账,每半年向联席会 议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单位主管范围内强制报告案件数据。
各级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集中座谈会,通报工作开 展情况,研究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协商下一步工作开展。
第八条【会商机制】发生重大敏感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的涉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事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第一时间 报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重大敏感案事件报告应迅速组织会商,提出工作 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案事件得到依法 妥善处置,最大限度消除负面影响,必要时应立即报告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培训督导】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注重加强培训,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未成年人 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各级联席会议应成立联合督查小组,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 和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条【奖励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本部门、单位 主管范围内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建立备案档案,作为奖 励、表彰依据。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免于受侵害,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 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单位反馈相 关情况,由主管部门、单位在年终考核评优或团委、妇联在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考虑,或由联席会议给予相关单位人员奖励 表彰的书面建议。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注重编撰强制报告典型案例,并及 时向其他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由联席会研究决定适时发布典型 案例。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 单位依纪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 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 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 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报告而不报告,造 成严重后果的,要将此情况移交同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宣传引导】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 件强制报告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及与 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争取全社会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加大向社会宣传“110”报警电话 以外的未成年人维权电话12338(妇联)、12355(共青团)> 12309 (检察)和12348 (司法),畅通未成年人维权渠道,引导公众 积极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 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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