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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听说很多网友在冲锋号后台咨询有关奖励工资发放的事情,刚好兄弟部队的几个师弟也在问我:年底了,新毕业的排长为什么奖励工资减半发放啊?还有新转士官的也是,有没有什么规定依据?
我询问到,那你们单位的依据是什么呢?
他们发来两幅截屏,据说都是某官方大号的解释。
老干事看了一下底下的来源,都出自某集团军的官号,于是自己认真梳理了一下相关的规定,立求能够对这个问题做出最完美解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知道一些常识,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别法高于一般法。而部队除了人大审议通过的《现役军官法》《国防动员法》之类的以外,很多都是各级部门下发的规定,但道理是相通的,下级制定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的规定,否则就是违规,俗称“土规定”。
所以我先向人力咨询了一下,上级对于这块有没有明文规定,是全额发放还是减半发放。得到的结果是,没有。那么我们就应该按照既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解答这个问题。
一、什么是工作时间,它以什么为标志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以上概念从百度百科很容易查到,所以,我们要探究工作时间的长短,可以以工龄来表征。那么,能否全额发放奖励工资,就看新毕业的学员和新转士官的当年的工龄是否认定超过半年。
二、工龄的计算方法
下面,就要展现我专业的一面了,工龄的计算方法有三种: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那么,问题来了,新毕业的学员和新转的士官,当年是否计算工龄呢?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第260号还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国务院[67]国劳字382号通知中规定:“军龄加参军前的工龄”,是指参军前的连续工龄。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文件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原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件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
甚至,国家对离开部队到地方工作中间的“缓存区”是否计算工龄都做出了规定:民政部民[1988]安字19号文件规定: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
军队干部确定复员,一般先由上级组织批准,然后再正式办理离队手续,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办理离队手续之前,他们仍属部队干部,享受部队待遇,有的仍继续在工作。因此,复员干部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以正式办理离队手续时为准。
那么,什么情况下不计算工龄呢?
解放军总政部干部部[63]总政干字第226号文件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军龄。
讲了这么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非常保守的结论,工龄的认定方式中,军龄是计入工龄的。
三、那么新转士官、新毕业学员当年算不算军龄?
这个问题似乎就不用需要引述规定了,义务兵入伍之日和军校生长干部入学之时便开始计算军龄。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了:新转士官和新毕业学员,只要其兵龄是连续计算的,那么其工作时间就是累计产生的,实际工作时间肯定超过半年,无正当理由,奖励工资理应全额发放。奖励工资其概念归类于工资,与奖金有明确的界限,奖金是福利,工资是待遇,无端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不仅违规,而且违法。
四、特殊情况
其实,写到这里政策解读就可以告一段落了,但是为了更加严谨,我在单列一种特殊情况——国防生。
国防生毕业当年,有一半的时间均是在学校学习,这段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呢?对此,老干事建议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国家教育部1980年给陕西师范大学的回函:
一九八○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七〇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〇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也就是说,从1979年恢复高考开始,在校时间已经不计入工龄了,而是计算为学习时间,但是军校生长干部学习期间计算兵龄,这也是我之前提到的概念,特别法高于普通法。所以,国防生如果命令下在下半年,其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半年,奖励工资应当减半发放。但是庆幸的是,国防生已经是历史的产物,不复存在,而且据了解,新毕业学员的命令也从毕业当年的6月30日起算了。
所以,这些都已经不是问题了。
作者简介:老干事,上过台,下过连,写过段子,读过研;背过锅,领过奖,吹过比赛,办过案。有过风光无限,也曾被人诬陷,干过组宣的拥有十年干事命令的军事学通信硕士。老干事微信327618834,欢迎进行军地政策法规交流,如果问题集中的,老干事专门撰文在冲锋号(njjqzgw)推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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